申请人:成都味聚兴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84304号“味标WEI B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0805214号“佰味迪 味及图”商标、第34665395号图形商标、第6049939号“味沁百家 味”商标、第12134954号“同兴隆 味及图”商标、第29634858号“滋杨味 味及图”商标、第26157200号“味 OYOSHI”商标、第11298306号“阿拉味 味及图”商标、第12033581号“味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味标”与诸引证商标中的独立识别文字“味”及“味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