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鑫
委托代理人:苏州汇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27001号“天然呆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671171号“天然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天然呆鸭”中的“天然呆”是一个网络衍生的既定词汇,指代的是具有显著特色的一类事物的外形及性格特征,是对“鸭”这一名词的修饰,与“天然”有区别,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在先“天然呆”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然呆鸭”形象及延展插画、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天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