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93013号“田园诗友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551434号“农品田园”商标、第56737813号“田园商贸 RURAL TRADE及图”商标、第15943917号“田园易购网”商标、第33967503号“田园马拉松”商标、第11294509号“田园”商标、第10752568号“新田园”商标、第15857094号“田园公社 1970”商标、第3365965号“园田牌及图”商标、第12000433号“园田牌及图”商标、第17654568号“爱在田园 LOVE IN THE FIELDS及图”商标、第19952271号“田园速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三权利人已被注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一、三权利人是否注销不影响上述商标作为在先商标的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