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元理信息咨询中心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4日对第43819254号“学而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摹仿、复制。二、争议商标与第5077160号“学而思X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61449号“学而思S XUEER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957111号“学而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74827号“学而思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669628号“学而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312189号“学而思X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8538955号“学而思X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446406号“学而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0743596号“学而思X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307384号“学而思LEARN&TH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5455445号“学而思L&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5827103号“学而思HO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7419435号“学而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版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四、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的情况下注册多件“学而思”商标,极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企业活动照片、营业执照、非民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等;
3.申请人及关联公司2012-2016年审、税审审计报告;
4.学而思2012-2016销售发票;
5.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图片;
6.“学而思”相关荣誉、管理制度;
7.作品登记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8.申请人维权资料、行业协会推荐信、相关行政裁定;
9.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关联关系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4类“手表”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为申请人所有,其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为申请人所有,其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及著作权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核定使用的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商标在教育相关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教育相关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学而思”作为申请人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等相同或类似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其设计过于简单,整体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及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四,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学而思”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15件“学而思”商标,且“学而思”并非被申请人独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之故意,此种行为明显具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