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巩义市白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誉扬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995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有特殊含义,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与申请人形成了固定联系。申请人第56245734号图形商标已获准注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