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伟能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554875号“伟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1179号商标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6日
申请人:朱伟能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554875号“伟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1179号商标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