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471247号“ONLY Y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NLY YOU 60471247

阅读:20272 2022-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丽芙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471247号“ONLY 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86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存在可撤三情形,申请人已委托他人对其提撤销申请。申请商标…

  申请人:浙江丽芙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471247号“ONLY 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86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存在可撤三情形,申请人已委托他人对其提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691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360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与申请人为关联主体,二者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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