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黎长淼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力嘉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1555号“力记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动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79032号图形商标、第22108448号“真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相类似的服务组别。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46351号“瓜皮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快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餐厅;茶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快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餐厅;茶馆”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