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尤看运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23716号“你可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特定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38107号“你可以N&K&E”商标、第11542583号“YOUM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处于等待撤销决定生效期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鉴于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