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堃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00996号“YU LEAT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78535号“YU”商标、第21302712号“昱见生活 YU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首要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