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58288号“煌上煌嗨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词汇,具有商标指引商品来源的本质作用,完全具备商标显著性。申请商标“煌上煌嗨鸭”用于所申请的商品项目上,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用在“鸭”以外的产品上,并不能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已经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和标识力,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门店照片;相关销售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鸭”,用在“板鸭”以外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