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卜杜穆太力普·阿卜来海提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01461号“噢奇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817714号“HUL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983614号图形商标、第48992173号图形商标、第35187907号“意姿狼及图”商标、第71221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商标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