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华海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18350号“华海黑鸭HUAHAIHEI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84019号“华海”商标、第44817106号“华海品牌资质直通车”商标、第44818862号“华海科创直通车”商标、第44847510号“华海知产家”商标、第12023667号“海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商标应用店铺的租赁协议及发票(电子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