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瓦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98686号“NITH SOLES BOUNC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99999号“AIRWAIR DR.MARTENS WITH BOUNCING SOLES”商标、第25470350A号“DR.AIRWAIR MARTENS WITH BOUNCING SOLES”商标、第29597796号“AIRWAIR MARTENS WITH BOUNCING SOLES”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