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宇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046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4283号图形商标、第15549287号图形商标、第31101756号图形商标、第37922199号“维誉建设及图”商标、第13770092号图形商标、第21649705号图形商标、第15158056号“华澜及图”商标、第457882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梯安装和修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