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625401号“茗视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茗视觉 59625401

阅读:163983 2022-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茗视光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25401号“茗视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与第19235957号“茗牌 百年黑膏养生堂MING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

  申请人:北京茗视光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25401号“茗视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与第19235957号“茗牌 百年黑膏养生堂MING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

本文《关于第59625401号“茗视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茗视觉 596254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769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