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茗视光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25401号“茗视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与第19235957号“茗牌 百年黑膏养生堂MING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