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198482号“唯康WEIK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唯康WEIKANG及图 44198482

阅读:99536 2022-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东升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老厢坊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苏丽娜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南路号江南大厦幢-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18日对第44198482号“唯康WE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

  申请人:武东升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老厢坊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苏丽娜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南路号江南大厦幢-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18日对第44198482号“唯康WE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申请大量商标,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构成对他人在先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并公开兜售牟利。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有损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2、争议商标与第12344647号“唯康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2、百度百科对“佳洁士”、“欧莱雅”、“玫琳凯”等相关品牌介绍;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名下商标注册信息、授权书、委托生产协议、销售单据等知名度证据;

  4、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御膳堂保健用品(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面奶;清洁制剂;美容面膜;化妆品;香水”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月13日。经核准,于2022年3月13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老厢坊保健品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内裤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其他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100余件商标,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类似,如“佳洁丝”、“欧漫雅”、“玫兰凯”、“玉芝堂”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内裤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其他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100余件商标,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类似,如“佳洁丝”、“欧漫雅”、“玫兰凯”、“玉芝堂”等。申请人“唯康美”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投入使用,被申请人有知晓的可能。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所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因本案适用《商标法》其他规定可保护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再适用该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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