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60284号“聊天群的日常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具有显著特征,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复审商标的主体唯一指代的即是申请人。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聊天群的日常生活”著作权财产权利授权书;相关网页信息搜索;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搜索信息;申请人系列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纯文字“聊天群的日常生活”构成,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