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寅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迪尔斯化妆品(珠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680724号“HEA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70351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迪尔斯化妆品(珠海)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王寅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王寅的撤销申请,第8680724号第3类“HEALIFE”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给予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纸件形式提交):复审商标档案信息、网站搜索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授权广州丹指鹤美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方)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
2、被授权方的购销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17日申请注册,专用期限自2011年11月28日起,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被授权方广州丹指鹤美甲用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7年2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9JB6814,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等。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8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显示该使用授权书的签订日期为2016年5月28日,许可使用期限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由审理查明2可知,被授权方的成立日期为2017年2月12日,明显晚于该使用授权书的签订日期,故我局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对其他在案证据从严审查。证据2仅有两套证据,且所涉数量均为一套,结合被申请人存在上述伪造证据的情形,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洗发液”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