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周广胜木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30820号“楚楚留香CHUCHULIU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3980号图形商标、第30261477号“陈院长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在“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他人名下“香料”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香料;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