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374500号“邦得化工 Bond b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邦得化工 Bond bong及图 61374500

阅读:79263 2022-09-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邦得树脂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74500号“邦得化工 Bond b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2164号“邦得 boond及图”商标、第37664800、56871…

  申请人:河南邦得树脂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74500号“邦得化工 Bond b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2164号“邦得 boond及图”商标、第37664800、56871853号“TEK BOND”商标、第35826929号“MD BONG及图”商标、第15329025号“E•O BONG及图”商标、第9360541号“易欧邦E•O•BO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合同和发票;授权许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环氧树脂;未加工合成树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酚醛树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使用的“硅酮”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未加工环氧树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聚丙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硅酮、硅树脂、聚硅氢”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邦得化工 Bond bond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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