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雪妮
委托代理人:重庆宸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142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标志进行了全类别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91044号“多宝龙庄园 DUOBAOLONG M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两者共存并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