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708196号“齐鲁曹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齐鲁曹州 61708196

阅读:97384 2022-09-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光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08196号“齐鲁曹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6988号“曹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

  申请人:王光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08196号“齐鲁曹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6988号“曹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齐鲁曹州”,引证商标为“曹州及图”,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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