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69378号“总统ZONGTO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1956号决定,于2021年06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0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英特网上对复审商标及被申请人进行搜索,搜索不到任何有关被申请人生产、销售复审商标指定产品的信息,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申请人的真实使用已形成众多使用证据,申请人已在撤三阶段提供了大量使用证据并被贵局认可,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营业执照、购销合同、品牌推广合同、包装印刷合同;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销售发票;
3.检测报告、招商广告、包装照片、产品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理由及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作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市海子皮革制品厂于1995年8月7日申请注册,于1997年3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于2016年11月20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2020年9月11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2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认定晋江市陈埭镇文熙良品百货商行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被申请人证据1、2证明被申请人及晋江市陈埭镇文熙良品百货商行在指定期间向他人销售了“总统”牌运动鞋等商品,并有对应增值税发票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证据3中的招商广告、产品照片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确实存在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故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鞋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