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千寻位置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405747号“FINDXLINK”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594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9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核,我局已准予撤回,该商标专用权已终止。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