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宝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达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58252号“BW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10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预订临时住宿;酒吧;柜台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托儿所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