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金县夹金山清多香野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87389号“金山玫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0165号、第14725033号、第1770406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并无产生混淆误认的实际情况发生。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使用图片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金山玫瑰”与引证商标一至三“金领玫瑰”、“金边玫瑰”、“金婚玫瑰”均仅一字之差,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