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云驰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09429号“云驰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06496号商标、第525173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684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