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市到家悠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09090号“天鹅到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850号商标、第21770735号商标、第11787513号商标、第15304577号商标、第30079844号商标、第793901号商标、第793902号商标、第25721395号商标、第30085241号商标、第30093163号商标、第332992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