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全景镜界智能科技中心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26918号“METAV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3613号“前海化蝶公关 META PR QIANHAI PR EXPERT”商标、第58209916号“META”商标、第60215858号“META”商标、第60197962号“META”商标、第60083234号“META”商标、第59230883号“AGELOC META”商标、第60205395号“MET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