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岭市宣红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78528号“X-H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17803号“XIHONG X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等商品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该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