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浮市云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35845号“雲浮豉油膏YUN FU CHI YOU G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辖区从事相关种植、农产品生产相关者提供技术推广、增产增收等服务。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云浮市云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云浮豉油膏”的函;
2. 陈述材料;
3. 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及规定;
4. 云浮市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雲浮豉油膏YUN FU CHI YOU GAO”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 《云浮市云城区志》、《云城区农业志》;
6.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受让第52435845号“雲浮豉油膏YUN FU CHI YOU GAO”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并授权监督管理的函;
7. 《委托检验合同》;
8. 商标注册申请申报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云浮市云城区志》没有“云浮豉油膏”的相关记载。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没有关联性。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仍未能充分说明申请商标指定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包括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等数据,或能相关加工工艺对产品特定品质有何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仍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列》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