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盒马(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81501号“屁股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含文字源于申请人“盒马”品牌卡通形象,与申请人存在密切联系,在互联网语境中有一定调侃语气,但含义正面积极,属于中性词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所获荣誉、宣传报道、门店图片、商标列表、商标档案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屁股脸”构成,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