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HATEAU DE PANERY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4146号“PAN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41088号“PIN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予以领土延伸保护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由纯文字“PANERY”构成,与引证商标“PINERY”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受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