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25397号“小桔充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90219号“图形”商标、第6578245号“ZHONGLIJITUAN;Z”商标、第1231928号“图形”商标、第26985915号“图形”商标、第13855829号“图形”商标、第15197797号“图形”商标、第10698211号“亚华环境 YAHUA ENVIRONMENT”商标、第11676509号“和扬 HI-YOUNG”商标、第59162484号“远鸿”商标、第G1024858号“ERICSSON”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