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喀什西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成德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13199号“西泓房产 XIHONG REAL EST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340973号“天府腾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25513号“成润 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39033号“五富珑行FIVE PHI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228735号“佰世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