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宾市远宏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60344号“危废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思维成功,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内涵,作为商标使用具有天然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汽车后市场危废智能化管理系统评价材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危废云”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