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开兄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72478号“赛池 双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集团公司主要投资酒水板块生意,一次性申请大量“行政区划+鹊”商标是为了打造全国性省区地方品牌,不存在“明显超过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未提交所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华开兄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投资的赛池酒业公司等相关工商登记信息;2、赛池酒业与政府的招商引资合同;3、赛池酒产品在百度百科、1688网站、京东、天猫、户外广告、小程序、公众号、视频号已发布的产品信息;4、华开兄弟集团关于赛池的酒水授权生产合同;5、华开兄弟集团关于赛池酒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赛池酒包装设计合同、赛池所用的酒瓶外观专利证书;6、赛池酒生产车间照片及聚会用赛池酒照片;7、赛池酒水生产相关发票(盒子、盖子、酒水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00余件商标,短期内在第33类上申请注册有“鄂鹊”、“赣鹊”、“冀鹊”、“豫鹊”、“黑鹊”、“辽鹊”、“甘鹊”等大量“行政区划简称+鹊”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华开兄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大量“行政区划简称+鹊”的“鄂鹊”、“赣鹊”、“冀鹊”等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了“赛池酒”商标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