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工夫到家(深圳)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71092号“工夫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814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除商标驳回通知书理由外,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品质等特点,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不提交意见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不影响我局评审。
申请人收到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后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申辩意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立的品牌,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具有独特的显著性。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品质等特点,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