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开放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25579号“广东开放大学 開大 GUANGDONG OPEN UNIVERSITY 197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55398号“开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培训、教育信息、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