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嘉诺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58325号“蔓莎森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43850号“蔓果森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在“冷冻水果、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且已公告,故在上述商品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果酱、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果酱、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