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小白健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25372号“功夫灸 真功夫•灸健康 GONGFU•J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62138号“功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595775号“功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73991号“功夫料理孃 KUNGFU COOKING GIR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920339号“功夫B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第35类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7041号“灸功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544608号“17功夫 17KUNGFU.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702248号“功夫料理孃 KUNGFU COOKING GIR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第41类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27550820号“17功夫 17KUNGFU.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第44类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00298号“灸功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九在先有效的商标;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但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五、七至九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第5类、第35类、第41类和第44类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五、七至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商品和第35类、第41类、第44类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等方面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虽然引证商标四的驳回决定,引证商标六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但是上述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商品和第35类、第41类、第44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