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91741号“百分企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10490号“百分国际 BAIFENGUOJ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723548号“百分网 BYFE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460667号“百分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562552号“百分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百分企业”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百分国际”,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百分网”,引证商标三“百分茶”,引证商标四“百分贷”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计算机编程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