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圣堡罗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小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086905号“盛堡罗 SANPOL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6281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五金器具(小)”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进行质证,且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于2018年06月08日至2021年06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金属环”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金属环”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商标授权书及相关经营资质证明;
二、相关合同及转账信息;
三、复审商标使用商品实物出库凭单;
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装出库凭单及包装入库相关信息等;
五、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体应用及包装照片;
六、宣传画册设计合同及对应转账记录;
七、历年的宣传图册;
八、被授权许可人利润报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九、商标使用授权书;
十、产品检验报告单;
十一、微信发布的产品宣传展示,其余主要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金属环”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12月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0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环”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27日。2021年6月8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证据一、八、九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二、三、六、十、十一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四、七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定。证据五未显示形成时间。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金属环”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