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嗨枇星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誉道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91332号“嗨枇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65592号“嗨啤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无抄袭他人的故意,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首尾文字相同,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啤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