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据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廊坊市柯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01993号“炒饭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771534号“炒饭 LEVERFANS”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