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乡县天思宇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19485号“惠福克HUIFU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339213号“合坤 HK”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005667号“恒坤 HK”商标、第46739313号“恒坤 HK”商标、第5042874号“HK;杭康”商标、第20096232号“HK”商标、第49562130号“汇康欣和 HK”商标在呼叫、认读上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