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子林
委托代理人:衢州市天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71171号“联景管道LIANJINGGUAND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060595号“永锋集团 YONG FENG GROUP”商标、第21184562号“OMEGA ZETA O”商标在呼叫、认读上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