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196028号“每日轻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每日轻盈 59196028

阅读:122046 2022-09-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96028号“每日轻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依法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内涵,本身就应具备明显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因此具有区别其他经…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96028号“每日轻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依法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内涵,本身就应具备明显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因此具有区别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性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13158号“每日轻咖”商标、第58024255号“每日轻轻”商标、第58020354号“每日轻轻”商标、第56656278号“每日轻培”商标、第56618461号“每日轻培”商标、第56024325号“每日轻便”商标、第55665089号“每日翩盈”商标、第55653061号“每日翩盈”商标、第55644663号“每日轻燃”商标、第55633750号“每日轻燃”商标、第55511568号“每日轻茶”商标、第33203312号“每日轻养”商标、第33192735号“每日轻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十、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处于等待驳回决定生效期间。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在“肉罐头;食用油;腌制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十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每日轻盈”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鉴于引证商标九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3日

本文《关于第59196028号“每日轻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每日轻盈 591960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696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