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101207号“人人车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人人车险 61101207

阅读:43722 2022-09-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安心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01207号“人人车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8645号“人人网”商标、第5278682号“人人”商标、第7780885号“人人renre…

  申请人:北京安心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01207号“人人车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8645号“人人网”商标、第5278682号“人人”商标、第7780885号“人人renren”商标、第52934546号“人人renren”商标、第8946638号“人人报道”商标、第52963372号“人人网”商标、第52937505号“人人报道”商标、第10103327号“人人”商标、第8946667号“人人微博”商标、第14661279号“人人婚猎”商标、第52939456号“人人小组”商标、第52953782号“人人”商标、第21984985A号“人人”商标、第8926230号“人人音乐”商标、第10564455号“人人私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八、九、十四、十五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八、九、十四、十五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安全咨询;社交陪伴;交友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3日

本文《关于第61101207号“人人车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人人车险 611012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6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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